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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改革 大力发展技工教育的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技工教育“十四五”规划》、人社部《关于做好2022年技工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22〕57号)有关要求,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遵循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公平竞争、公开选才的原则;严格执行教育部以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政策与规定,认真做好招生录取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规范有序。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校名称:武汉东新电子技工学校
第四条 武汉市招生代码:560;
湖北省招生代码:6124。
第五条 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二路1号。
邮政编码:430205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级中等职业教育。
第七条 学制:三年。
第八条 办学性质和类型:民办技工学校。
第九条 学校主管部门: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十条 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报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学籍电子)注册。学生在规定年限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由武汉东新电子技工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全日制技工学校毕业证书证书种类: 全日制技工学校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的专业名称,按国家规定只填写就读专业名称,不填写各专业的培养方向。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门和人社部门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招生计划,领导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各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教育部门和人社部门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和计划。
第十五条 面向湖北省内招生,录取批次以和市州招生部门的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中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招收应往届初、高中毕业生的基础上,积极面向企业职工、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型职业农民等各类群体广泛开展招生。
第十八条 采取适当放宽年龄限制、灵活学习形式等措施,鼓励和吸引有提升技能意愿的人员就读技工院校,实现应招尽招、能招尽招。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根据相关要求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录取后必须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按时到校报到。无故不报到,而且不与学校联系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一条 新生报到后,第一学期按专业大类培养,并根据学生的学业情况和就业市场的发展方向,正确引导学生重新认识和选择适合自己学习的专业。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学费标准: 13800-25800元/生·学年(详见各专业的收费标准);
住宿标准: 2000/生·学年(配备空调、热水器);书本费、军训服装费、体检费系代收费,据实结算。
第七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国家、省市人社部门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校内助学制度:为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可提供部分勤工助学岗位,也可在寒暑假组织部分学生勤工俭学;并通过“减、免、贷、缓”等政策,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建立“绿色通道”,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二十五条 校内奖学金制度:对于在学校学习期间成绩优秀、品学兼优的学生,学校除每学年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评定“优秀学生”外,学校还将设立“优秀毕业生”的奖项,对优秀的毕业生按等级颁发相应的奖学金。
第八章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第二十六条 招生监督小组在招生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接待考生投诉、信(电)访、申诉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招生工作监督与申诉联系部门设在学校办公室
第九章 招生组织工作与咨询
第三十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13125006006
学院网址:http://www.whdxjx.cn/
第三十一条 各地的招生宣传小组,由招生办公室选派,具体名单和联系方式,招生期间在学校官网上公布。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武汉东新电子技工学校于2022年5月30日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武汉东新电子技工学校2022年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武汉东新电子技工学校授权武汉东新电子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解释,若与国家和省市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市政策规定为准。
2022年5月31日